[扬子晚报网消息]
朱家成、朱功宝诉涟水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案情]
1987年1月24日上午,朱家成、朱功宝父子因亲属朱秀成为奖金问题与公司党支部书记陈某发生口角被打一事去找陈某评理。上午11时20分许,朱家成在公司业务股门前找到陈某,质问其为何打人,两人发生争吵。陈某态度粗暴,把朱家成打得嘴角流血,朱功宝见状上前拉陈某衣袖要陈某去讲理,被路过此地的一县公安局干部揪住捺在办公桌上。后朱家成的弟弟、女婿、儿子等7人闻讯赶来,与陈某发生争执,要拖陈某去评理。陈某恐事情闹大,躲进批发部仓库,并叫职工将门反锁。朱家数人便在仓库外叫骂。11时50分左右,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电话后派员赶到现场处理。县公安局认定朱家父子扰乱单位工作秩序,分别给予行政拘留7天和10天的处罚。朱家父子不服,向涟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涟水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县公安局对朱家成、朱功宝的处罚裁决认定事实不清,是非责任不明,处罚不当,当庭宣判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县公安局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县公安局申诉后,又被省法院驳回申诉。
[评析]
此案为涟水县法院审理的原淮阴市首起行政诉讼案件,是全国第一起公安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撤销公安机关裁决的第一起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中国社会由于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官贵民贱"、"民不告官"的封建残余思想根深蒂固,加之过去没有明确的法律途径,因此在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创始阶段,很多老百姓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不知告、不会告、不敢告。另一方面,由于体制上的制约和限制,人民法院在很多方面受制于行政机关,行政审判工作在初始阶段受到很多外界干扰,怕收案、不敢判的现象在当时也较为普遍。在这种比较艰难的司法环境下,涟水县法院不仅受理了朱家父子的起诉,而且最终判决公安机关败诉,不仅依法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直接推动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健康发展。在一审判决作出的第二天即1987年3月17日,《法制日报》便刊出题为《全国首例被撤销的公安行政案件》的新闻,高度称赞农民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受诉法院依法办案。